印尼煤炭企业国内供应义务新规
印尼煤炭资源十分丰富,但由于近年来,国际煤价攀升,印尼煤炭企业更倾向于对外出口,导致印尼国内煤炭供应不足。为了保障国内煤炭供给,自2018年起,印尼政府出台“国内市场供应义务”(DMO)政策,要求煤炭企业优先考虑国内市场需求,将常年煤矿产量的25%保留给国内电力行业及工业生产,违反规定者将可能面临暂停出口、罚款等处罚。最近印尼能矿部出台新规[1],对煤炭企业的国内市场供应义务提出了新要求,相关企业应当注意以下要点,避免违规遭受处罚。
国内市场供应义务承担者
根据新规,以下煤炭供应商应当履行国内市场供应义务:
1. 采矿许可证(Izin Usaha Pertambangan,“IUP”)持有者或生产经营阶段的特殊采矿许可证(IUP Khusus,“IUPK”)持有者;
2. 生产经营阶段的煤炭开采特许经营协议(Perjanjian Karya Pengusahaan Pertambangan Batubara,“PKP2B”)持有者;
3. 作为延续协议(kelanjutan operasi kontrak/perjanjian)的IUPK持有者。
国内市场供应义务的内容
根据印尼国内市场供应义务政策,煤炭企业应当按照其向能矿部提交并经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成本预算(以下简称“年度计划RKAB”),将全年煤炭产量的25%出售给国内市场。新规进一步规定,如果煤炭企业对年度计划RKAB进行修订,则国内市场供应义务将按照修订前与修订后煤炭产量较高者进行计算。同时,煤炭企业应当在每个月结束后10日内提交国内市场供应义务的履行报告。
行政处罚
能矿部将对煤炭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评估,如企业未能完成25%的指标,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形式 | 适用范围 |
支付补偿金 | 适用于供应以下煤炭规格的企业: 1.热值<4,200kcal/kg,或热值为4,200kcal/kg至5,200kcal/kg之间且含硫量>3%; 2.热值>5,200kcal/kg。 |
罚款 | 适用于供应热值为4,200kcal/kg至5,200kcal/kg之间且含硫量≤3%的煤炭的企业。 |
支付补偿金 + 罚款 | 1.适用于供应热值为4,200kcal/kg至5,200kcal/kg之间且含硫量≤3%的煤炭的企业,并且该煤企对年度计划RKAB进行了修订; 2.支付补偿金:针对修订前与修订后国内市场供应义务所对应煤炭量存在差异的情形; 3.罚款:针对未按照年度计划RKAB履行国内市场供应义务的情形。 |
1. 如相关企业未能在指定期限内缴清罚款及/或补偿金,能矿部将对其实施临时出口禁令(长达30日);
2.如在上述禁令期间企业仍未缴清罚款及/或补偿资金,能矿部将责令其暂停生产经营活动(长达60日);
3.如在上述暂停生产经营活动期间企业仍未缴清罚款及/或补偿金,能矿部将吊销其IUP或IUPK许可证或终止PKP2B协议。
[1]2022年第267.K/MB.01/MEM.B/2022号关于保障国内煤炭供应的法令
来自公众号:印尼法律实务评论 。